隱私保護及安全政策
農糧產品產銷履歷系統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同意書
農業部農糧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,維護能持續發展的農業生產環境,並提升國產農產品附加價值,建立與先進國家接軌之安全農業制度,建立農糧產品產銷履歷系統,向申請人蒐集個人資料,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,向台端說明以下事項。
一、特定目的:一三八 農產品交易;一三九 農產品推廣資訊;一四○ 農糧行政;
二、個人資料之類別:
識別類C○○一 辨識個人者:姓名、聯絡地址、聯絡電話、手機、電子郵件
C○○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:身分證統一編號
特徵類C○一一個人描述:性別、出生年月日
其他各類資訊 C一三二 未分類之資料:農產品、產地、生產者或農產品簡介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(一) 利用期間:農民耕地及作物資訊整合平台作業運行期間。
(二) 利用地區:中華民國領域。
(三) 利用對象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、本署及四區分署、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、驗證機構。
(四) 利用方式:若有以下情形時(包括但不限於):消費者投訴、農產品資料查詢、更新等,本署亦可能利用台端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與您聯繫。
四、個人資料之保密:
本署將善盡個人資料保護之責。如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,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、洩漏、竄改、遭其他侵害者,本署將於查明後以電話、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,擇適當方式通知您。
五、台端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,向本署行使當事人權利,請填寫本署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,郵寄至本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。
六、當事人就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:
您可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就本署保有您的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:
(一) 請求查詢或閱覽。
(二) 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(三) 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(四) 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請求刪除,惟因本署執行業務所必須者,本署得不依請求為之。
若您欲執行上述權利,或有任何建議指教,請與本署連繫。
七、 同意書之效力
(一) 當您勾選「我已閱讀並同意」時,即表示您願意以電子文件之方式行使法律所賦予同意之權利,並具有書面同意之效果。
(二) 本署保留隨時修改本同意書之權利,內容修改時將於本署網站公告。如您未於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異議或仍繼續使用本署相關服務,將視為您已同意並接受增訂或修改內容。
八、準據法與管轄法院: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,以及本同意書有關之爭議,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,並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
本人已瞭解上述說明事項,同意農業部農糧署依所列之個人資料類別蒐集本人之個人資料,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。